學校法人法政大學為對充實我國高等教育應有所作為的學校法人,可能會有取得、利用、管理有關個人的資訊,能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或者與其他資訊容易核對,並以此識別特定個人之物(個人資訊)。此時本校將遵守有關個人資訊的保護法律「個人資訊保護法」等法令,在保護個人資訊之同時,盡可能尊重個人的意願,將處理個人資訊視為社會性責任及義務,並推行以下工作。

個人資訊的保護、安全管理措施

  1. 本校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令。
  2. 本校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及運用實施嚴格的管理。
    在實施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監查之同時,謀求改善學校內的體制及運用。
    如本校將個人資訊委託外部處理時,則監督所委託的外部單位。
  3. 本校制定個人資訊保護規程等校內規程,使教職員徹底保護個人資訊,推行教育啓發活動。
  4. 本校要經常強烈的意識到對持有的個人資訊,存在著不正當存取、洩漏、消失或毀損等管理上的風險,講求對這些人、物的安全管理措施。
  5. 本校對本隱私權政策及大學內部規程的運用,按照法令等的修訂、社會形勢的變化、監查的結果等將繼續不斷地改善。

個人資訊的管理

關於所取得的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

本校根據需要收集個人資訊時,要明確其使用目的,將收集的個人資訊適用範圍限定在為實現目的所必要的範圍,並致力於適當管理。
同時,如果變更處理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時,將在合理地承認與變更前的使用目的有相當關聯性的範圍內進行,並將變更後的使用目的通知本人。

提供給第三者

本校在沒有預先得到本人的同意,除以下(1)~(6)所記載的情況之外,不會將個人資料(構成「個人資料庫」等的個人資訊)提供給第三者。
同時,對不符合個人資料的個人資訊,也盡可能按照個人資料來處理。

  1. 基於法令處理個人資訊時
  2. 有必要保護人身安全或財產,但難以得到本人同意時
  3. 需要提高公共衛生或推進兒童健康成長而特別需要,卻很難獲得本人同意時
  4. 國家機關、地方公共團體或接受其委託者執行法令所定事務時需要協力,但由於徵求本人同意可能會對該事物的執行有所障礙之虞時
  5. 按照本校「個人資訊揭露方針」揭露時
  6. 基於個人資訊保護法選擇退出時